| 记者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正式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示范文本主要修订补充了以下内容:
首先,新规定了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其次,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增加“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的约定。
此外,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同时,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可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示范文本还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二手房付款方式中介说了不算
今后,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令交易当事人通过其办理交易资金结算。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近日对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作出了新规定。
对于当事人选择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经纪合同中明确选择资金结算方式和支付条件,并注明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新规定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
新规定也对“专用账户”的开设、性质、资金划转、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经纪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必须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将严肃查处。
编辑:孙志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