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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消费者保障权益的七大戒律
2008-3-14 8:53:48  来源:和讯房产消息  作者: 网友评论
 

    临近3•15消费者权益日,对于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房产交易包括到金融、法律、税收等多个行业的知识,并且一般而言涉及到的交易金额较大,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在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纵观整个交易流程,最容易出现问题是在二手房签约当中,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二手房签约时提前把关,注意一下“七大戒律”,避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戒:客户未及时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

    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要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对于客户而言,最主要是要核实房主的身份,以防止有些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一旦签了合同,很容易落得“财房两空”。因此鉴定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业主身份的真实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首条戒律,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规避资金风险。在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无异于委托资信好,品牌响、专业强的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的杜绝交易主体性的风险。

    二戒:合同中未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

    多数消费者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能够重视,但是并不能保证将之一一 落实到字面合同上,但是,“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因此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例如,对于业主而言,为了保证购房款的及时获得,“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建议业主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三戒:合同中未明确付款和过户时间

    在交易流程中,由于买卖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这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支付给房主,并且买方的注意力会放在“交钱后何时可以过户”的问题上,在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三大戒律,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金额以及过户时间,并且将违约责任注明。因此,卖方可以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买方尾款的支付时间取决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可以保证房产交易的顺利实施。

    四戒:房屋遗留问题不明确,欠费被暂时“雪藏”日后成为买方的额外成本

    “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以何时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时点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避免暂时“雪藏”的欠费日后成为买方一笔额外的成本,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具体条款约束,很容易导致纠纷。

    五戒: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时未明确代理费金额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并让消费者做到最大程度的省心和放心。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而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主要表现是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提醒消费者,买卖双方应该坚持让经纪公司写明代理费金额,做到透明交易,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六戒:交定金后,买方未及时联系房主,为“一房多卖” 违规操作埋隐患

    信息对称是公平竞争社会的需要,“透明交易”让消费者明白消费,买卖双方见面,与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逐渐成为二手房交易的主流方式,使得一些经纪公司无法欺瞒消费者,虽然现在有些经纪公司仍有“收购”业务,经纪公司会由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在收完一个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而“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签合同之前能够行使自身权利,及时联系房主尽快签订购房合同,就容易规避此类违规操作。

    七戒:认为麻烦、没有必要,不重视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目前二手房交易中主要是使用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但是在具体的交易案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因此有必要签署额外的补充协议,但是有很多消费者认为使用补充协议太麻烦,没有必要签订并且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一旦出现违约现象,而又无据可依,只能自认倒霉;因此重视使用补充协议也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戒律之一。  

编辑:小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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