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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需谨慎 切勿贪图优惠丧失权利
2007-12-13 9:46:34  来源:福房网  作者: 网友评论
 

  新房销售时的优惠信息对于所有的购房者来说都是个好消息。在优惠资格申请认证过程中,购房者都会想尽办法来让自己符合购房优惠的指标,但很多时候自身的权利就在不经意间悄悄溜走。12月9日打进《生活家天下》节目热线的王先生就经历了这样的遭遇。

  “钱明明是我出的,为什么我的权益却很难得到保障呢?”王先生在电话里向福房专家表达了自己的疑惑。事件的原委是这样的:王先生在几年前买了套房准备结婚,购房时恰逢开发商推广教师优惠购房活动,即购房者凭借相关教师资格证件就能是购房时获得优惠。王先生的准岳母是位教师,因此他就借用了岳母的教师证获得了购房优惠,同时在房屋产权登记时用了岳母的名字。但现在王先生想办理离婚,而岳母却说房子是她的,这让王先生相当苦恼,然道他的权益就只能这样没了吗?
 
  福房专家律师团:由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你岳母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房子是归她所有的。虽然事实上所有的购房款是你出的,但并没有有利的事实证据。若在购房之前,你们有签定相关的书面协议,那么你可以和她打官司争取房产的归属权。

  福房物权小帖士: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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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房专题:《生活家天下》 关注物权法

编辑:王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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