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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建设部发出通知,就已经起草完成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了解,该办法是建设部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的,共分九章99条,比现行的五章42条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显然补充了许多内容。那么,补充了不少内容的《办法》,将会给购房者带来怎样的现实好处呢?福州市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就本《办法》中第三章《所有权登记》、第五章《预告登记》以及第七章《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等几大亮点进行初步解读。

所有权登记:利于解决公共部分权属纠纷,保障购房者权益还需新规
条款再现
《办法》第三十条《业主共有部分的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编辑:王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