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的代理人马先生则认为开发商没有过错。他辩称,在认购协议的备注中,“装修500元/m2计”是一个说明不是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认购协议第4条约定,“一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本认购协议自行失效”。所以,该认购协议中装修单价的说明已经无效了。而“装修500元/m2计”真实的意思是,装修总价是27485元,如果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的话,即每平方米500元。这是一种计算的方法,便于向购房人说明,目前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这样操作。此外,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合同中,开发商已明确告知王女士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及装修总价,没有隐瞒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2007年7月,浦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明确标明,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54.97平方米,装修费按500元/平方米计算,总价款为27485元。之后,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也明确标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套内面积,其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总价与协议书中的装修总价相一致,开发商并未隐瞒事实。故王女士诉开发商欺诈事实不成立。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记者调查
精装修房装修计价暗含潜规则
记者了解到,以建筑面积计算精装修房装修费用的销售方式,被南京市不少开发商采用。南京市一处精装修商品房楼盘的工作人员吴小姐告诉记者,在装修费用上,开发商一般都会按建筑面积计算,通常并不写入合同中,“这就好比你买房时要按照房屋的单价买下公摊面积一样,装修费用也不可能只按室内面积计算,一方面在销售时方便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业内的规则”。 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