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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有新规:公共场所物业无权收费
2007-10-16 9:21:01  来源:市场报  作者:马明茹 网友评论
 

  业主:要求平分收取的停车费

  10月10日下午,在昆明市创意英国小区,道路两边停了很多车。“车库明明空着,而道路又非常拥挤。”业主沈先生说。

  众业主们算了一笔账,小区路边的200多个临时停车位,每天有上千辆车停放,以最低收费4元计算,每月下来有10多万元的收入,一年下来至少有上百万元的收入,按照《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这笔钱也应该分给所有业主,而不能由物管公司据为己有。

  云南铭鼎(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符女士介绍,《物权法》颁布后,他们也知道小区道路属于业主所共有,收取的费用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小区车辆管理、绿化保养和治安维护等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光靠收取物业费是不够的,只能用收取的停车费来贴补。地下停车位每月收取20元管理费,用于保安人员的工资发放、打扫卫生和水电等开支费用。而道路边上的临时停车位包月110元;业主停车白天2元,夜晚4元,无论进出多少次都是这个价格,外面的车辆进入小区停放时价格就要高得多。“水电气都在不断上涨,而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却一直没有涨,收取的停车费主要贴补在水电气方面,公司每个月还要倒贴几万元才够。如果业主们愿意自己来管理这些车辆,这个停车费也可以由业主来收取。” 

  公共场所物业无权收费昆明市照耀律师事务所赵耀律师表示,小区内公共场所是由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组成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创意英国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编辑:周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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