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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遭遇执行之惑 将面临锐进而速退结局
2007-10-19 9:5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于祥明 网友评论
 
 

    [策划人语]

    主要针对第二套房的银行房贷新政被称作房地产调控的又一杀手锏,业内普遍高度重视。

    然而,这半个月来,各地的房地产信贷市场并不稳定。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对于第二套房的认定,异地、外资购房的认定,外资银行的标准,最终的额度划定等等,都有不尽相同之处。

    调控政策定下大基调,齐心协力、合力断金的道理谁都懂。涉及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益时,如果所涉单位完全没有大局观,处处优先考虑自身利益,很可能导致政策有个“锐进而速退”的结局。全国并非真的实现“一盘棋”,房贷新政就有遭遇执行困局的可能。

    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标准不一?“第二套房”密码难破

    自9月末《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发之后,围绕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的问题各方观点不一。商业银行出于业务需要,不得不由分行出面发布“地区政策”。目前,监管层定下的“三点基调”是: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须算作第二套住房。此后监管部门将不再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进行书面说明,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

    “第二套房”,一个原本通俗易懂的概念,细究起来却变得十分复杂。在不绝于耳的争论定性后,整个房地产界与银行系统面对则是如何“验明正身、破解密码”的难题。

    回顾近阶段的事态发展,虽然各银行间或有差别,但是,第二套房的“DNA”终于伴随各银行的表态确定下来。近日,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率先公布了“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据悉,这两家银行均表示,将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即如果夫妻其中一人贷款买过房,没有房贷的另一个人再贷款买房仍被认为是购买第一套房;另外,结清贷款后再贷款购买的第二套房,也可视为第一套房。

    而和上述两家银行做法不同,此前建行表态,其认定标准将以“家庭”为单位,只要一户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就将执行更严格的贷款政策(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四成,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此外,据记者从北京、南京等市场了解到的情况,也分为不同“派别”,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等倾向于以“个人”为单位;深圳发展银行和建行一样,倾向于以“家庭”为单位。

    有市场人士概括,目前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的理解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编辑:周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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