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税制的基石是土地制度问题。土地批租制实行至今,大部分房地产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多年的土地税费,未来的“物业税”将如何面对重复征税的困惑
2003年以来,有关“开征物业税”的说法,渐渐从学界建言和政府的内部设计,走 向社会和寻常百姓家。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史耀斌告诉《财经》,所谓“物业税”,其实是财产税的一种。早在10年前,便有学者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开设物业税的尝试性建议,尽管未能在实际上列入议事日程,但学界和业界的探讨却一直在持续。
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是,2003年10月份举行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开征物业税的内容终于写进了全会的公报,其措词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嗣后,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和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也都在公开场合,阐明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其中包括同样的内容。
对此,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高世星向《财经》作了具体的阐述:“改革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取消相应的有关收费,实现简并税种,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税制,将是今后地方税务工作的重点。”
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一位负责人的描述与其基本一致。他向记者透露,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然后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是改变现行的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的征收方法,而是按照一定年限的评估价值对房地产征税。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也转变为房地产业主,其征税范围将考虑扩大到农村。
消息人士向《财经》透露,到目前为止,物业税的税负水平尚未确定,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测算现行的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令物业税的总体收入规模与其基本相当。
财政部税政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关物业税的调研和试点工作正在税政司的主持下低调进行。调研的内容涉及一系列繁复的测算,包括目前税费的规模、种类和负担,以及在未来的改革中,新旧税费如何更替等等。
“物业税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这个税是肯定要征了。”财政部税政司一位负责人对《财经》说。
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