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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护“阳光权”,也有了明晰的法律依据。新建建筑层数过高、密度过大,影响了周边住宅内居民的采光;一些住户私搭乱建,影响了邻居的通风、采光……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置?《物权法》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除了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拥有通风、采光、日照等权利,《物权法》还增加了禁止污染物、废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违规排放条款。
《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补偿费等费用,等等。这些规定都切切实实维护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将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
应当怎样应对
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物权法》实施后,如何让所有与之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能自觉接受和遵守它,也许是一项比法律制定本身更为宏大的“工程”。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应当尽快了解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并了解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房地产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一女二嫁”、“一房两卖”为例:开发商将一套房子卖给甲,甲签了合同付了钱后入住,但甲没去房管部门办理登记。之后,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乙,乙去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那么这套房子究竟该归谁?按照《物权法》的界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谁登记,房子就归谁。尽管此案例中甲买房行为在先,但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就不是房产真正的主人,他只能出示购房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去追究房产商的责任。可见,如果购房者能明知《物权法》有关房屋交易的规定,就能规避相关风险,省却因为不懂法而引发的苦恼。
《物权法》的一些规定,也将改变物业管理等传统行业的格局。如《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写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在这里,传统的“物业管理企业”,变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一词之差,传递的却是一种全新的导向。 编辑:王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