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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改变我们的生活
2007-10-25 9:06:34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网友评论
 

  

  长久以来,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总是以“管理业主者”自居,脸难看、事难办。如今《物权法》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干得不好,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业内人士认为,将来的物业管理市场将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师或其他职业经理人管理和物业公司管理三种形态并存。尽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仍然会是物业管理的主流,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格局必将发生巨大转变,必将出现激烈的洗牌。

  此外,《物权法》的247个条文中,至少有40多个条文直接涉及行政机关或行政权。行政权或行政机关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渗透进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全过程,那么行政机关如何转变观念,树立起保护物权的意识和责任感;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真正确保老百姓的利益不受侵犯,都是全新的课题。

  还需不断细化

  《物权法》已经正式付诸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还远未结束。细心的市民可能已经注意到,10月,与《物权法》同步施行的,还有《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修改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内通过一些事项时必须达到的人数比例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此次修改也一并作了统一。这是有关法规调整以衔接《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当然,随之也需要各地有关地方法规作出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的要求,目前上海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和修改一些先行法规、规章,内容涉及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与此同时,《物权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由此可见,对《物权法》的学习了解、贯彻落实,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必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们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编辑: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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