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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资金 广东将卖地收入10%用于廉租房建设
2007-10-30 8:51:3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孙雯 网友评论
 

 

  记者从昨日(29日)召开的“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严防开发商“囤地”,保证广东的低收入居民能安居,政府将出台措施严管土地供应,严控商品房信贷,将住宅套型限制、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以确保经适房、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两年未动工收回使用权

  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在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再分块供应,防止开发商“囤地”。要将地块容积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住宅套型限制、开工和竣工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规范用地行为。

  严格土地供应后的监管。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后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有“动静”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严格执行各项商业性房地产的信贷调控政策,银行将严格控制商品房信贷,开发商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开发商,不得发放贷款;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市民只有购买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住房,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住房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商,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公积金增值收益建廉租房

  为保障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广东省提出,各地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至少10%,“专款专用”于廉租房保障支出。此外,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也必须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假如以上两项资金还不足以建设廉租房,各地财政应该通过本级预算、上级补助,保证廉租房建设。

  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旧住宅区的整治,也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地要考虑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需要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所有补缴价款,全部纳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而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后、重新出售的收入,也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用地

  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用地。

  凡是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审查报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间。要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两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编辑:周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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