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说法
《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第4条、第64条并不新,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由于它们均涉及到物权,故在《物权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该法条目前争议比较大,还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且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未列明这6套房屋是否属于闫某的非法所得或赃物。
相关案例
交完停车费没有停车位
业主告物业公司违约收费
昨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该院首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小区车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文(化名)诉称:今年9月14日,他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在他居住的小区内为他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业公司签订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收取了服务费后,并没有提供停车泊位,他的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小文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自己提供停车泊位,自己的车实际停放地应属于他与小区其他业主共有的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共计170元。
目前,房山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专家说法
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第73条明确适用于该法正式实施后进行规划的小区。在该类小区里,开发商、物业无权处置已规划好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而该法条对于今年10月1日前进行规划处置的小区用地是否有约束力,目前尚不明确,也有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