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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5户居民拒绝搬迁遭强拆 符合物权法
2007-11-13 16:16:0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尚若云 赵佳佳 网友评论
 

 
  专家观点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吕学峰律师分析,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行使强制拆迁权,那么究竟什么属于公共利益呢?吕律师说,《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具体界定,还有待法律法规做进一步详细规定。

  “一些拆迁户本以为《物权法》实施后,自己能够分得更多利益,但事与愿违。”郑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制工作者说,这些群众没有正确理解《物权法》,因为物权法只是明确了物权,但是依照规定,只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都可以拆迁,因此物权法的出台,对政府拆迁而言可能没有实质性改变。

编辑:董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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