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们源远流长的法制传统里,法即是“刑”,与法相伴随的并不是母性的慈爱,而更多是刚性的暴戾。28年前的法制重建,立法机关在第一时间通过的,正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暌违已久的《民法典》有让人望穿秋水之憾,及至那部明显带有过渡性质的《民法通则》得以颁行,已是1986年的事情了。
这20年来,《民法通则》在经济结构的几番调整和社会的重大转型中,走得跌跌撞撞,如履薄冰。《民法典》成了几代人的梦,在一个“法制”与“法治”争论正酣,经济体制尚未定型的年代,《民法典》也只能是个梦。
及至10年前,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一种铿锵有力之音敲醒了《民法典》之梦。作为《民法典》核心部分的物权法也因此提上立法日程。5年前的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每一个公民目之所及,几乎都与物权有关。小到一张角票、一块手表,大到一栋楼房、一片林地,莫不有其归属。进一步而言,我们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他人对我们的“物”负有何种义务以及违背义务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均是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不是特权法,物权的性质决定了无论其依附于公产还是私产,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个刚刚把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的国家,这种平等保护的观念所带来的巨大思想冲击是不言而喻的。
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