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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屡见不鲜 小区顶楼露台要"充公"?
2007-4-18 10:53:3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林海峰 黄孔瑜 陈俊宇 网友评论
 


有的开发商已叫停

  昨日下午,记者以购房者的名义,拨通福州市的10个楼盘售楼部的电话,有两家表示,为避免出现纠纷,顶楼并没有设置露台花园。另有8家则称有各种各样的“露台”,且售价都比较高,有3家是采用复式房形式,以把顶楼房子与露台打包的促销形式出售(虽没有明确表示赠送,但一旦购房后,业主就可以单独使用,在上面种花造园);有3家则直接以合同赠送的形式,把顶楼露台划归业主使用;另有两家并没有借此促销,售楼小姐称,虽然合同中不会标注露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但露台只有顶楼业主可以上去,购房后可单独使用。

  对于记者关于《物权法》出台后露台会被“充公”的担忧,上述8家楼盘的售楼小姐称,这些露台只有顶楼业主才上得去,“没有关系的,不管法律怎么规定,都不要担心”。

  尽管销售小姐对《物权法》新规不太在乎,但开发商还是挺关注的。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南江滨某楼盘的销售主管,她称,前段时间,公司就召集了法律顾问商讨,明确要求在今后推出的新楼盘设计中将不再留出露台,在与业主签合同时也不再标注赠送露台或赠送草坪等协议,以免《物权法》出台后承担“合同欺诈”等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各方呼吁配套细则早日出台

   “那些已被某个业主占用的露台、草坪,《物权法》出台后该如何处置?”这是很多业主关注的问题。昨日,记者上网查阅了人民网的一篇报道:北京的一位律师曾指出,对于已经由开发商附赠出去的花园、地下室和露台等空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来肯定是由全体业主来决定它的使用问题。

  福州仓山区房管局的一位人士说,《物权法》出来前,因为没有专业的法律条文约束,业主维权起来也很难,而《物权法》通过后,主管部门也都在研究,出台后应会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处理这一类因建筑公共部分被私人占用引发的纠纷。

编辑:周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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