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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经适房买售“门槛”抬高
2007-6-20 9:47:18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李宁 网友评论
 

  随着“5年上市限制”条款解冻期的来临,不少经济适用房原业主开始转手获利,像这样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福州自然也不可幸免。

   所幸的是,这一被各界认为“不公”的现象今后将可能被遏制,6月13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其中“用评分标准摇号确定购买顺序”、“住满10年才可销售”等主要政策的变化,对目前饱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

 

新政的出台,将使经济适用房真正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

  【解读】变化一 申请条件更严

  须具4个条件 并提供税收证明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时,除了像以往一样提交身份、户籍、以往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外,《规定》新增要求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变化二 得分越高获批越快

  体现“困难优先”原则

   《规定》实施后,将通过评分和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

  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由房管部门按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分批次确定申请批准顺序。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购买顺序。评分标准共有3项,总分100分。

  1.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计10分。

  2.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计分。

  3.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编辑:周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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