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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9月起所有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得低于2.8米
2007-8-12 9:30:5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程歆 网友评论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10日正式出台,规定明确要求,从9月1日起,包括商品房在内的所有住宅建筑层高不得低于2.8米,届时设计和审批单位将严格把关。

  住宅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省建设厅解释,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

  建设部门还对房屋室内配套设计提出面积上的约束,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编辑: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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