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已购经适房又购他房的,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昨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意见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这些解决住房困难的新政会给我省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昨日,本报记者联系了业内人士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廉租房将惠及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 分别控制在60和50平米
意见强调,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编辑:周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