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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盘获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公开发售
2007-8-23 8:45:01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作者:林海峰 网友评论
 

  “未取得预售许可,严禁开发商发放VIP卡”、“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售房”、“实行明码标价预(销)售商品房”……8月21日,省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严格整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建设厅有关人士称,继今年4月份我省十个厅局联手整治房地产市场违纪违规行为之后,此次再次出台监管新政,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已收“会员费”15日内退还

  《通知》指出,要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无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以各种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向购房人收取的各种费用退还,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房管部门应依法立案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向社会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逾期未开盘  预售证收回

  《通知》称,要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开盘售房,逾期未开盘售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可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故拒售,一经发现有拒售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今年,我省将实行明码标价预(销)售商品房,严禁开发商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炒作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楼盘表形式及时如实公布每套商品房面积、售价,及已售或未售的销售状态。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同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与开发企业订立的委托书。另外,还要严禁期房转让,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境外机构个人买房条件更严

  《通知》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有房地产虚假广告内容的,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予以严查。

  要严格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时,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业主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个人在境内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个人购房用途均为自用或自住的有效证明文件;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将商品房预(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延伸阅读:

 ·独家:打击捂盘惜售 专家解读新盘预售新规

编辑:周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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