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工作,受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由福州市拆迁工程处、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具体实施该项目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下称古建筑)是指《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三坊七巷28处文物保护单位及131处古建筑。
二、古建筑内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厂房应当全部外迁,租赁古建筑内直管公房和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的承租户应当全部搬迁,并按照《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古建筑中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其中原住户符合申请廉租房居住条件的,可优先予以保证。
四、古建筑中产权明晰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可以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搬迁补偿安置;产权人愿意出资承担修复费用的,也可以保留产权不变,在统一组织修复后,按照规划功能和要求,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具体办法为:
1、产权人可保留产权的房屋为古建筑原结构的产权部分面积,非原结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予以拆除。拆除非原结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或购买限价房,不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偿费;货币补偿款与产权人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冲抵,待回迁时按实结算。
2、产权人应自行搬迁,将其所有的房屋腾空交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在产权人将房屋腾空移交之情况下,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以经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发给搬迁补助费,其标准为住宅6元/㎡、非住宅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3、如果产权人所有的房屋内有租户或其他使用人的,产权人应自行负责解决租户或其他使用人的搬迁补偿安置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非原结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拆除。属于原结构的房屋,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统一组织修复:
①修复建设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修复规划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属于28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的修复工程,按文物保护法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②修复建设原则为恢复古建筑的原貌,不进行高级装饰、装修,即主要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屋面、墙面、原构件等进行修复,同时根据使用需要建设下水管网、水、电等配套工程。
③工程施工单位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工程造价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审核。产权人应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修复费用的承担方式
①在古建筑院落之外的街巷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全部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
②古建筑院落之内的房屋、庭院、配套设施等建设、修复总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属131处古建筑的建设修复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属28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修复费用,由产权人承担60%,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40%。
③产权人保留产权的房屋面积仅占整座房屋(院落)一部分的,以整座房屋建设修复的总费用为基数,按照产权人保留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费用,其中:属131处古建筑的,建设修复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属28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以产权人分摊的费用为基数,产权人承担60%,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40%。
④产权人实际承担的修复费用,最高不超过:产权人保留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2300元/㎡。即: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该数额(含该数额)的按实计算承担,高于该数额的按房屋建筑面积×2300元/㎡计算承担,超出部分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
6、在古建筑修复期间,产权人自行过渡,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以经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发给过渡费,其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过渡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逾期未能修复竣工回迁的,过渡费按两倍计算发放。过渡费与产权人应交的修复费用冲抵,待回迁时按实结算。
7、产权人愿意出资修复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可采取抵押产权的方式,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协调相关银行向产权人提供贷款,专项用于支付修复费用,贷款本息由产权人承担。
8、产权人应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修复费用。房屋修复竣工后,产权人应交缴清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后,回迁居住。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护古建筑。产权人应按照“三坊七巷”整体规划功能的需要使用保留产权的房屋,如产权人拒绝按政策职能部门的要求对外开放,产权人应退还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的修复费用。
9、房屋修复竣工后,产权人若将房屋出租、出借的,必须优先出租、出借给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产权人若将房屋进行转让的,必须优先转让给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原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的修复费用应予收回并抵作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应付的受让款。如非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受让产权人的房屋,产权人应退还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的修复费用。
10、产权人应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提出保留产权修复的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与市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协议》,并在2007年8月27日前搬迁移交完毕。产权人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提出保留修复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未签订搬迁修复协议,或者已签订搬迁修复协议但未于2007年8月27日前搬迁移交完毕的,视为放弃保留修复(如搬迁修复协议已签订的,该协议自行解除),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实行补偿安置。
11、搬迁修复协议签订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产权人放弃保留修复,所签协议书自行解除,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且产权人不再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奖励:
①产权人拒绝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统一组织修复;
②产权人拒绝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③产权人拒绝支付,或逾期30日以上未能全额支付,或明确表示其无力支付修复费用;
④产权人拒绝接收经修复后的房屋。
12、根据国家文物局指导意见,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修复后,回迁的人口密度控制在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福州市拆迁工程处
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编辑:周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