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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积金管理新规出台多项条款有变动
2007-9-6 16:50:29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网友评论
 


    “单位自行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福利’做法要叫停了、用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异地贷款购房了……”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自今年8月20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意见》强调,各设区市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严禁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各类基金和企业债券;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在商业银行以外的承销机构购买凭证式国债;各管理中心不得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之前,各管理中心一律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等。

  明确缴存对象首次定义在职职工

  针对一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脱产学习或病伤产假后,就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做法,有关部门曾指出这是不规范的缴存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新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在职职工”的定义: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编辑:陈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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