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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解疑 一房多卖时产权要归谁?
2008-1-5 8:07:52  来源:福房网  作者: 网友评论
 

 

  当多人共有的产权问题解决之后,12月23日FM961的《生活家天下》的节目中又接到了听众提出的新问题,“我付了钱,但为何房子的产权却不归我呢?”面对当事人的疑惑,福房专家律师团在了解了事情始末后,用“预售登记制度”为听众解决了困惑。

  一套房怎么会有多个买家?原来是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与多人签定了购房合同,而他们之中只有一个拥有预告登记,因此他就理所当然地获得了房屋产权。福房专家针对这个现象,详细解释了预告登记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买房人存在着这样的误区“我交了钱,与开发商办理了手续,拿到了发票,就等于房子是我的,产权就归我所有。”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其实不然,买房合同只是普通的买卖合同。买卖和物权之间还需要有个登记的过程。是否登记对于购房人有着很大的不同。买卖合同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产权的认定。只有登记后,房子的物权才真正地归购房人所有。特别是当多方争夺房子产权时,可以说他们都是权益人,但房子的产权只归拥有预售登记人所有。预告登记是对物权主体进行认定,当同时也可避免其他人的物权不明,从而造成权益的侵害。

  因此,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时,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记得要及时进行预售登记。当然,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碰到任何房产物权问题,欢迎您在每个周天晚18点,关注福房网与FM961联合推出的《生活家天下》,您的问题都将届时得到解决!

  名词解释: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两卖”的现象。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或者不动产时,为保证将来能够拥有这套房子或者不动产的物权,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所购房屋的预告登记,这样在登记机关就留下购买人的相关资料,开发商或者其他部门在未经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不能再把该房卖给第三人。当完成预告登记后,买卖双方成为一种准物权关系,只有完成房屋的实际登记,准物权才能转化成现实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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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房专题:《生活家天下》 关注物权法

编辑: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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