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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000余万 沪巨贪如此与开发商达“双赢”
2008-2-22 10:50: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杨金志 刘丹 网友评论
 

 

  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弹药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数额之大触目惊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殷国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亲属名义收受他人干股,在退休后大肆索贿受贿。而200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矛头正是直指这些新类型腐败行为。殷国元案集数种违法形式于一身,是“反腐新规”出台后案值最大的一起,也是最典型的一起。

  “特定关系人”“干股”“合作投资”

  [案情]2002年底,殷国元与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某共谋商定,由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江某某活动提供帮助,届时由江某某给予好处费。从2002年到2004年,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朱文锦(已被判刑)从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要求上海市嘉定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内一项目交由江某某负责开发。嗣后,殷国元又要求嘉定区房地局下属上海嘉房置业有限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殷国元先后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

  在殷国元与江某某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收受江给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这个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新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副教授:殷国元涉嫌通过家人开办的公司收受他人巨额股权,涉及“特定关系人”“干股”“合作投资”等多项“新规”,仅此一项便碰到了三条“高压线”,可谓典型至极。

编辑: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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