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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处理房产投诉有四难 一是调解难。现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中,没有针对商品房实行“三包”的规定。商品房属土建工程,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房后往往要求换房、退房,而发展商却只同意修复。对此,消委会只有调解权,而没有执法权,处理起来深感棘手。 二是鉴定难。按有关规定,房屋质量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鉴定,但这些单位同时又是房屋竣工验收的评审单位,致使质量房屋鉴定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缺乏公正、权威的机构监督。 三是诉讼难。目前,我国适用于商品房购销纠纷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建筑法》等,并未将商品房质量专门涵盖其中。消费者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么难依法判决,要么判案太随意。而房地产价值较高,消费者打官司往往意味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风险不小。 四是市场有力监督难。一些政府部门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仅将消费者的投诉附函转发,敷衍了事,对被投诉企业缺乏有力监督。
编辑:陈金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