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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榕三类人可租经济租赁房 合同2年
2008-5-2 8:17:38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网友评论
 


    在福州市区工作,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市民,也可以实现安居梦了。记者1日获悉,福州市政府1日出台并实施《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并规定经济租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办法》明确了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二是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城区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经济租赁房可在本市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或单独选址建设。经济租赁房建设项目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编辑:辛俊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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