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购房获赠的地下车库面积狭小,与楼书的说明大相径庭,甚至无法正常容纳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1.3万余元。
业主多次交涉无效果
2005年8月17日,陈先生夫妇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约174平方米的联体别墅,约定2006年10月30日交房。按照楼书说明,房地产公司将让购房业主“额外享受面积约33平方米的半地下车库”。
之后,陈先生夫妇在实地看房时,发现半地下车库与楼书所描述的形状存在较大差异。就这一问题,夫妇俩多次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后者声称会在施工中加以整改。
但到交房时,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陈先生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半地下车库无法正常停放私家车,导致入住后要换车,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换车损失费共16万元。
车库原来只是储藏间
法院认为,陈先生夫妇和房地产公司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半地下车库”的长度和高度等内容,但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楼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视作合同的一部分。
此外,在目前没有统一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参考技术规范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中的“半地下车库”原设计为单元半地下层储藏间,其设计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停车需要。
据此,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楼书等广告上宣称的停车效果与实际之间有明显的距离,其提供的“半地下车库”是有瑕疵的,依法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1.3万余元。
编辑:李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