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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保障对象凸显居住权优先
一直以来,按照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的规定,中低收入者是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对象。随着《意见》的实施,这一保障对象将发生质的转变,中等收入群体将渐渐退出保障对象,包括农民工群体、困难户、棚户区在内的居民城市低收入者将成为当前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
保障对象的变化实际上体现的是保障思路的转变。在中国,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城市低收入者的居住状况基本上都不容乐观,其改善性的居住需求较为迫切并且更为容易满足。与低收入群体不同,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是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的,因此,这一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不再是获取基本的居住场所,而是政府补贴的完整产权住房。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与其将中等收入群体纳入到政策保障范围,倒不如集中财力先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新的制度安排重点满足居住需求
在《意见》中,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取代了之前相关文件的宏观原则,这些具体数字、标准和原则均围绕着重点满足居住需求展开。
保障住房标准的优劣与否往往是决定住房保障政策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同时,适当的保障面积对中高收入群体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这些相对强势群体抢占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资源。
另外,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能够实时地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住房保障的福利。 编辑:张志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