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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工作流程
(一)入户调查
1、入户调查的组织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组织入户调查和公示;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由计算机系统产生,下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和公示;若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反馈,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撤销或变更协助调查函。
2、调查人员的主要条件
(1)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大于70周岁,且能公正办事;
(2)调查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推荐,经居委会、街道办同意,上报市保障住房办批准并组织培训后颁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工作证;
(3)调查人员名单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在社区内公示,接受监督;
(4)每次入户调查的同一组调查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入户调查应佩带工作证。
3、入户调查主要内容:
(1)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址房屋归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关系情况;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址的,应同时了解其实际居住所在地址房屋归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关系等情况;
(3)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和主要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情况;
(4)现场观察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大致情况,拥有通讯工具数量等,生活和消费水平是否超出家庭收入和是否有其它经济来源等情况;
(5)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大致情况,其工作单位和是否经商办企业(个体经营)等情况;
(6)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情况;
(7)走访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日常使用交通工具、经商办企业(个体经营)等有关情况;
(8)核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中的有关数据;
(9)对填报为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及其他特殊照顾家庭的,应重点核实查看相关证件和材料,确定是否属于所填报的特殊照顾对象;
(10)入户调查时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表》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情况调查表》,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表应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为方便入户调查,可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主要信息。
编辑:小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