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也就是说,面对各地房价快速上涨,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希望建立一套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或采取“双轨制”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向有利于广大民众住房改善方向、建立起适应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上迈出了一步,也是对18号文件的纠偏。但是,其中仍然有许多方面值得商榷与改进的地方。
在我看来,《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意:一是《意见》的第一句话就提出“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明确肯定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就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而并非仅是拉动GDP增长、扩大内需的支柱产业。提高与改善人民住房福利水平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及准则。这不仅体现了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的现代文明,而且体现了党的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及中国土地公有制让全国人民共同分享社会成果的要求。我相信,《意见》仅仅是这个根本与准则的开始,政府还会推出一系列政策来保证全国所有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二是《意见》应该看做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有所为的重要信息。《意见》对廉租屋和经济适用房的基本对象、建筑面积、产权属性、资金来源、市场流转等方面有具体的规定,并希望以此来保证城市低收入基本居住条件,以此来建立与完善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地确定廉租屋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意见》将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列入所关注的问题之内。这说明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并不是以户籍为基点,而是以城市居住者的居住条件为基准。如果这样,不仅有助于进城后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也有助于中国城市化的进程。
当然,《意见》所涉及的内容还很多,比如不允许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等,这些都是完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然而,本文更为关注的是《意见》实施后可以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首先,既然住房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那么政府就应将其当做重大的公共问题来思考,而仅仅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土地公有制下,如果将房地产问题作为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房地产发展模式、全体居民如何改善居住条件、房地产政策与法律制度如何确立、国有土地在资本化过程中其溢价如何分配及分享等等,都应该纳入考虑之中。只有把房地产作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决策,这些问题才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否则,如果仅仅看做是几个职能部门的事情,是远远不够的。对此,尽管《意见》宗旨有所触及,但还没有落实。
其次,由于《意见》不是站在一个大的公共决策角度思考,其政策也就无法采取民主、科学的方式来实现城市低收入者、城市中等收入者、农民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商等房地产市场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平衡。
编辑:小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