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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业委会成员服务小区有权利拿报酬
业委会成员服务小区有权利拿报酬
2007-10-27 10:46:33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网友评论
 

 广告牌挡住户阳光咋办


    问:我搬进新家后才发现,开发商设置的广告牌挡住了我家的阳光,与开发商交涉,结果开发商说工商部门都批了,不能拿下来,请问我能用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抗议吗?
    答:不能。这是开发商违反了售房合约造成的,你可以找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电动车丢失物业有责任吗


    问:我的电动车昨天在小区里丢失了,是在小区保安指定停放的位置丢失的,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一半的责任吗?
    答:即使你们的小区是封闭式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又指定了车辆的停放地点,保安也是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因为指定停车地点是为了小区便于管理,是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形象利益;但是,如果物业保安收取了你的车辆保管费,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5年时间没成立业委会咋办


    问:我们是海沧某花园的业主,入住小区5年时间,区内业主干什么的都有,素质参差不齐,无法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不管,我们向居委会反映,他们也不管,我们还能向谁反映,该咋办?
    答:你们还可以向小区所属的街道办和区建设局反映这一问题,请他们成立监督指导小组帮助你们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他们不作为,你们可以向市效能办和纠风办反映管理部门不作为的问题。

 

业委会选举“双过半”才行 
 

   《物权法》和与之配套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绝大多数业主的权益肯定能够得到全面的维护,因为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业委会必须经“双过半”选举才能产生,以真正代表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接线嘉宾解释“双过半”的含义就是,业委会成员不仅必须经全体业主中的过半人数选举产生,还必须经占建筑总面积过半的业主选举产生,这里面所指的业主都是要在产权证上有记录的。这就意味着往日概念含混的经“过半”业主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不被一些业主认可的纠纷问题将不复存在。

我市有望设置业委会专职秘书

 

    我市有望设置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职业,这是接线嘉宾昨日透露的信息。


    接线嘉宾是市建设与管理局法规处负责人魏晓荣,他不仅参与过《物权法》和与之配套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的相关工作,还是我市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起草人之一,在物业服务与管理方面有相当丰富的经验。


    针对读者来电中反映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专业管理知识匮乏问题,他承诺,下一步,在我市要修改物业方面或者就业方面的相关条例时,将把培训专门的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纳入其中,作为新的职位和职业;同时,也减轻业主委员会因为人员多、造成劳务费用支出大的压力。

 

编辑:陈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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