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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囤地的四办法有新意 关键是要落实得当
2007-10-31 8:28:10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 网友评论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根基,分析房价居高不下的诸多因素时,人为干预土地市场以加剧供应紧张,往往被视为魁首。而其中,开发商囤地做“地主”,一直为望房兴叹的普通百姓所深恶。加强土地调控,打击恶意囤地,迫使开发商加快开发以实现房价下降,实际上承载着不少人“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近期土地调控政策时强调:各地要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重点对囤地开发商进行查处。为此,国土部门制定了详细方法:实行“净地”出让、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规定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综观四办法,“净地”出让和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其实已耳熟能详。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和规定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则颇有新意。

  以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而论,考虑到大宗出让的资金要求,此办法当能有效避免土地出让成为少数“豪门”的游戏。由于资金门槛,大宗土地出让时,常常只有少数几家已上市的地产大鳄才有实力叫锤,一些中小型地产公司,实际上被阻挡在了资金壁垒之外。不断获得大宗土地,正是当前一些“地主”们成就“地主”的主因。

  同时,于那些已上市的大地产公司而言,便利的融资条件,也大大缓解了囤地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以紧缩银根和增加利息为内容的金融调控,能给它们带来多大“杀伤力”,还存在一定疑问。但那些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中小开发商不同,面对每天可能高达数百万元的贷款利息,切肤痛觉很容易蔓延,应对金融调控的冲击,除了加快开发,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控制单宗土地的出让规模,让中小型开发商有机会参与竞争,对激活土地市场机制并促进开发,意义是积极的。而规定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则明确了开发的年限。与之前只规定开工时间相比,规定开发年限,就等于规定了竣工时间。这种变化增强了时间上的刚性要求,避免开发商以“已经开工”为名变相囤地,其实质是,保证土地有效转化为住房,并迅速投入到市场。作用或是可预期的,而需要关注的是,“原则上”究竟有多少弹性空间。

  综合而言,或许可以认为,四项办法若落实得当,则土地供应有一定保证,又激扬了加快开发的动力,成品房市场的供需关系,当可获得改善。

  当然,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一方面赋予了中小开发商通过市场竞争广泛拿地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在土地市场尚不完备的当下,中小开发商为获得土地,可能不惜破坏市场秩序或不惜成本,并将“额外成本”转嫁于购房者,导致调控偏离方向。这应引起警惕。

  与此同时,房子属于耐用消费品,它日后的维护、各种服务,都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一些中小开发商是否具备长期服务的能力,还得综合衡量。解决这些问题,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的“合理”二字,就需要有十分精确的把握了。在此之上,市场秩序的完善与维护,还需要有深层努力。

编辑:孙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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