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有许多未交房的楼盘,常常有部分房子也在正常流通交易,通过委托公证、合同、个人信誉等方式来进行,但是作为买主来说,卖房人究竟是否有卖房“资格”,其实还需要仔细考量,以免将自己陷入争议,甚至发生损失。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对房屋买卖,进一步确立了产权的登记制度,这对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遏制用期房“恶意炒房”的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适用法条
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件回放
炒期房拒缴佣金 中介状告买卖双方
“委托书都签了,房子写明了是要通过我卖的,就连买家也是我联系的。但双方碰面了就擅自完成交易,而且对我不予认可,拒绝缴纳佣金……”因为一起房子买卖纠纷,“受了委屈”的中介人将买房人和房主都告上了法庭。
编辑:陈金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