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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目前还在诉讼中的案子,就发生在今年8月。当时,泉州市区某在建楼盘正炒得热火朝天,还没开盘时,颇有经济实力的窦先生就通过内部渠道,先行“内定”了好几套。然后凭着一纸和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单”,委托中介寻找买家。 经过“介绍”,窦先生很快就和买家张先生见了面。双方谈得非常顺利,张先生也是个痛快人,“交接”了窦先生的“订购单”后,直接拿钱,与开发商签订了符合正规渠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登记注册。这一系列过程,在双方看来,已经“没中介什么事儿了”。
就这样,窦先生否认了自己的“委托”行为,张先生也觉得自己其实是法律意义上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第一人”,因此也就不存在“二手房交易”的问题,所以更不必向中介付佣金。这位中介人不甘心自己白忙一场,于是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买卖双方,要求对方履行中介相关的合同约定。
□拍案
卖方无权卖房子,中介合同无效
“如果是正规的二手房交易,卖主与中介所签订的“房产销售委托书”自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起案例比较特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买卖双方都有权不缴纳中介费。”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黄宏阳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本起案例要追根溯源,卖方窦先生本身就没有权力卖房子,因此他与中介之间的“委托书”,在法律意义上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黄律师具体分析道,物权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原则,更明确说明了“房产所有权的变动要以登记为成立条件”。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转让等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拿窦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订购单”来说,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行为,只能说是有强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强化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但是并不能代替房产所有权的变动登记行为。所以,仅仅凭借一纸“订购单”,窦先生是没有权力卖房子的。
“由此一来,卖方与中介之间的委托合同自然是无效的。甚至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其实也都是无效的。”黄律师说,在本案中,只有买主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最后签订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有足够凭据的话,买方张先生甚至可以将付与卖主的这部分“经济利益”索回。
“我们现在很多人都在购买期房,但是要注意,期房买卖也是要按照商品房交易的程序来登记的。在买卖之前,确保出卖人确实合法拥有房屋。”黄律师提醒说,住房买卖合同的生效必须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登记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尤其在物权法第二十条,还有提到“预告登记”的说法,也敦促了卖方今后要在交易中注意。
编辑:陈金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