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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经适房从低确定税额 漳州3-20元/㎡
2007-10-11 9:28:11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 网友评论
 


  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重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幅度,要求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用地,要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办法》明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分为三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持有这三种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福州市、泉州市市区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对改善民生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办法》明确提出应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编辑:董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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