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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
首先,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实行征收,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由当事人平等协商。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以行政权强制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国家(政府)可以对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之后再进行拆迁。明确了征收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而对于因非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则应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
其次,《物权法》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活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关系范围限于国有土地的房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问题。从《物权法》看,调整的拆迁关系主要涉及征收房屋时的拆迁行为,既包括城市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也包括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因此,从城乡统筹、城乡房屋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填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无法律规范的空白,有必要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物权法》规定,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条是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的空白,应在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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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