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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 首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为确保征地拆迁过程中私人利益不受损害,《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有观点认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强调的是一种“直接相关性”,即不能够把间接有利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事项,认定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因此进行征收和征用行为,必须能够证明其目的是为了直接推动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或其他类型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进行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无法列举的,但可以确定,凡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则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无法列举的,可以通过引入一个程序性条款来具体界定,即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 其次,对公共利益拆迁和非公共利益拆迁的模式需做出明确规定。《物权法》界定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拆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进行,这意味着为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行为和为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将以不同的模式进行。因此,今后需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拆迁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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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