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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四大办法限定开发商囤地
2007-11-5 9:19:02  来源:市场报  作者: 网友评论
 


  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对近期土地调控政策进行解读时强调: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重点对囤地开发商进行查处,为此国土部门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方法。

  4条办法限定开发商囤地

  “如果开发商囤积土地不及时开发,会进一步加剧土地市场供应紧张。”国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土部门拟定了4条应对开发商囤地的办法。

  一是要求实行“净地”出让。对于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按“净地”分宗出让。

  二是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对于出让地块规模,考虑到大宗地出让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市场调控,因此强调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吸引更多的中小开发商参与竞争,防止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其资金实力“圈占”大面积土地,形成“垄断”。

  三是规定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为了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一般为2至3年的实际,还规定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这一规定,也为各地确定具体的单宗土地的供应规模提供了依据。

  四是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严金明指出,上述国土部门提出的防范开发商囤地的具体办法中,尤其值得注意“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这条办法。虽然规定开发周期早有说法,但在各地土地政策中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

 

 

[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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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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