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登记机构审核职责
■确定事项记载日为登记日
■预告登记将不分期房和现房
■明确各类更正登记的情形
■申请异议登记前须先申请更正登记
《物权法》落实工作获得突破。
记者昨日(21日)获悉,经上海市人大同意,上海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该《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五大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登记机构职责方面,新规明确,在受理过程中,如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或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如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可以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的状况进行查看。
在登记日方面,由于登记日的含义实质是房地产权利变动发生效力的日期,上海原来“以记载日溯及至受理日为登记日”的规则也应作调整,因此新规依照《物权法》记载生效的原则,明确要求登记机构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
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