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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预告登记方面,新规调整为,预告登记由双方合意,不分期房和现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双方预告登记的,仍保持现有操作程序。预告登记时效也相应调整,即对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更正登记方面,新规要求更正申请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其认为登记记载事项有错误的有关证
据。登记机构应予更正的情形为两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且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
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能够证明权属记载确有错误的。
申请异议登记方面,新规的变更有三方面,一是申请异议登记前必须先申请更正登记。二是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15日,即当事人必须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满15日失效。三是对以下情形要求登记机构中止办理相关登记的审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包括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机构暂缓受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租赁等情形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办理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租赁等房地产登记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异议登记。
编辑:董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