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
从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到今天的城乡规划法,“城市”与“城乡”仅一字之差,跨越的却不只是地域的概念、城乡二元结构的阻隔、规划利益分配格局的掣肘,更深的意义是对政府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制约与均衡,对民生与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新旧法到底有何不同?新法实施过程可能遭遇哪些问题?泉州规划如何走好从“城市”到“城乡”这一步?为此刊发记者对有关人士的走访录,试图作一透析解读。
人大:监督思路从“城市”到“城乡”
“新法中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这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力度,提升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日前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城乡规划法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坚说。人大常委会应如何尽好监督之责呢?魏坚给出了几点意见。
强化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环城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法赋予的监督职责,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监督重点之一。按照新法中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规划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人大与人大之间、人大与政府之间、尤其是人大环城委与政府城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努力增强监督与接受监督意识。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各级人大及其环城委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要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和研究,通过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监督水平。
注重调查研究提高监督质量
调查研究是实行有效监督的基础。因此,各级人大特别是环城委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情况的调查研究,把问题找准,把情况分析透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动态,这样才能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才能提高监督水平和审议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而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完善报告制度和监督制度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新法有关规定,结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定有关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度。
要进一步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按一定程序报批,其中重大的变更须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制定规划备案制度,有关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公益性设施项目、标志性建筑等的规划,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用地性质、影响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事前需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对经济发展、环境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安排在严格控制建设地带的建设项目,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审议。
要根据法律规定,把每年听取政府汇报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情况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视察检查,对发现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纠正,对规划的重大变更及时干预,并根据新法的有关规定,探索对规划在执行中走样甚至出现问题时如何实行问责制。
编辑:辛俊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