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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签订后不执行怎么办?
2008-3-11 10:40:56  来源:上海《青年报》  作者: 网友评论
 


    2007年10月14日洪某与某装潢设计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合同总价款95290元,工期从2007年10月24日到2007年12月24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当日已预付28000元,合同约定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后付第二期款项。
 
    由于工程进度缓慢,消费者在2007年11月27日预付第二期工程款37000元。但是直到2007年12月7日卫生间、厨房间、客厅的地砖都未镶贴完成;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可该公司一直拖延不施工。最终消费者与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协商由消费者自己先垫付卫生间、厨房间、客厅的地砖和面砖材料款,然后在合同第三期款中扣除。现离竣工还有16天,工程仍未过半,消费者已支付工程款76000元,消费者与该公司交涉多次无果。

  分析

  该公司没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消保委建议

  消费者在签订装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签订装潢合同要细看。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要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二是选择装潢公司要谨慎。要对装潢公司有无合法的经营资格,有无装潢施工的专业资质进行了解,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谨防“假冒”名牌公司;三是在装潢施工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随时监督施工进度,加强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的联系;四是支付装潢款要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进行,不要提前付清,付款后要取得装潢公司开具的有效凭证。

  警惕“样品买卖”差异大

  回放

  去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因装修房屋与某公司进行洽谈,装潢公司根据消费者要求设计了房屋样板,消费者确认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装饰装潢合同。待工程完毕,消费者验收时,张先生发觉整个装修与当初的设计方案相去甚远,例如,原设计为干净整洁的白色壁橱门板上最后呈现出令人感觉不适的土黄色等等。投诉至消保委后,经专业人士认定,整个装饰装潢并没有大的品质问题,即并非一般质量问题。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因为装潢公司当初的设计方案与实物产生的差异过大,举例来说,当初设计的白色壁橱门板使人感觉干净整洁,而实物中所呈现的土黄色与金先生的心理预期有很大的落差。

  分析

  《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采用样品买卖时,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的品质相一致。如果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经营者的履行瑕疵至少有二:1、经营者提供的样品并非能够完全反映实物的品质,例如,土黄色的壁橱门板取代了原来设计的白色门板;2、经营者未对整个装饰装潢作充分的说明,即经营者应当通过明示的方法向消费者说明订购实物后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调换相关产品或者解除合同。

 

编辑:辛俊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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