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被告人黄某根、黄某泉、黄某义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芗城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005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根、黄某泉、黄某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建厂名义在芗城区石亭镇北星村石牌山、以每亩人民币5万元价格向该村村民购买34.21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三被告人征用这些土地后,进行平整施工,用于非农业建设,并以每亩1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辉等12人共计19.3亩。3被告人征地缺乏资金时,黄某明先付给三被告人购买土地使用权款人民币30万元,后三被告人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倒卖给黄某明土地使用权5亩。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根、黄某泉、黄某义经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的执法人员传唤至石亭土地所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审查。案发时,三被告人已收到倒卖土地使用权款人民币134.2万元。
编辑:赵浙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