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争夺已过世的父亲和妹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兄弟反目。哥哥大吴将弟弟小吴告上法庭。近日,集美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吴家兄弟的父亲老吴去年去世,妹妹阿叶也在四五年前离世,姐姐阿惠则已出嫁。27年前,村小组分给老吴、小吴、阿叶、阿惠耕地进行承包经营。大吴说,当初村里分地的原则是“生不补,死不换”,现在父亲和阿叶都去世了,小吴却把他们俩的土地私吞了。大吴认为,这些土地,应该有一半是自己的。
小吴则说,地是谁的,自然有《土地经营权证》来证明。法院调查发现,在后来1998年土地延包过程中,老吴根本没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小组早就把那两份田 (父亲一份,妹妹一份)划给了小吴经营。也就是说,老吴、阿叶的经营权在1998年就丧失了。根据《物权法》,土地经营权要签订经营权合同才生效 (也就是要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大吴的诉求。
办案法官说,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在家庭承包经营中,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本案讼争的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大吴所主张的侵权前提是他享有对父亲、妹妹的继承权,前提不成立,侵权自然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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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金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