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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具体办法
2008-4-29 11:07:52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 网友评论
 


    我省年休假的计算一般从满工作年限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假期可以分段休但一般不超过三段。省人事厅28日明确了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具体办法。

  在年休假假期计算方面,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4月为满一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11月前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也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同时,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省政府相关通知的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新录聘用或调入工作人员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


编辑:陈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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