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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新规
2008-5-14 10:30:04  来源: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作者: 网友评论
 


    漳州市市区2008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廉租住房申请于5月20日开始受理。

    据福房网了解,根据《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满5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

    根据漳州财政局的数据,漳州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水平为180元,其中市直、芗城区、龙文区和漳州开发区保障标准提高到220元,其他县、市分别为170元和180元。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具备“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满5年以上”和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两个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无房户和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格,申请人填写表格后,于5月20日—6月19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编辑:林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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