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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 一份房贷险让遗孀获赔20万
2008-5-5 8:48:01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陈捷 网友评论
 


    近日,思明区法院对一起房贷险纠纷进行了调解,投保房贷险的王先生死于意外事故后,他的遗孀从保险公司获赔20万元。

    房贷保险在2005年之前,一直是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强制投保险种。该保险是指当贷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还贷责任。

    2004年3月25日,王先生以自己和女儿共有的名义,买下湖里区塘边一套商品房,向银行贷款近29万多元,买房时他也向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投保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保险责任从2004年3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王先生每月都按时还按揭,直到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夺去了他的生命。他死后,还欠银行26万多元未还。家里突然没了收入,妻子潘女士无力偿还余下的按揭款,就被催债的银行告上了法院。正当潘女士为如何还按揭发愁时,她意外发现,王先生在购房的同时也购买了房贷险。为此,她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第三人”,把保险公司也拉进了这场官司。

    潘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指出,在保险合同当中,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如果购房者“丧失全部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还贷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还贷责任”。根据这一约定,保险公司就不能推卸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却说,王先生死后,小王及其母亲还是有还贷能力的,因此,“不能说丧失全部还贷能力”。然而,龚晓洪指出,在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中明确约定,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就应按还贷比例100%赔偿。

    经过调解,最终贷款的银行、潘女士和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承担20万元的还贷责任,剩下的6万多元贷款,则由潘女士承担。据了解,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最终判决结果存在悬念,潘女士和保险公司都没有把握,因此双方都选择了调解,各让一步。


编辑:陈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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