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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经济适用房导致押金难以讨回
2007-10-30 9:15:26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郝欣 网友评论
 


  “本来想稳当买个房子,没想到却因为不明白具体规定,2000元押金一去不回。”近日,市民王女士找到记者,反映她最近买房遭遇的闹心事。

  据王女士介绍,她半个月之前看中了香坊区公滨路泰山家园小区的一套住房,卖主张某告诉她这是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比正常商品房要便宜,而且张某承诺可以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协商,两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王女士交纳了2000元的购房押金。随后,张某询问王女士是否有其他住房,王女士告诉张某自己还有一套住房,张某表示如果还有住房那不能办理过户。王女士说:“卖主说无法办理过户,我就不想买了,但卖主说既然签了协议,2000元押金就不能退了,房子没买到手,押金也要不回来,我感觉自己上当了。”

  对此,市房产住宅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居民这种私下进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是违规行为,签署协议也不能生效。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提供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卖主如果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房子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买主,买主王女士既然目前已有一套面积不小的住房,就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了。因此这种私下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能按照规定办理过户。

  了解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后,王女士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讨回自己的2000元押金。

 

编辑: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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