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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房价高涨 卖方毁约不成闹上法庭
2007-12-21 9:23:17  来源:陈海东  作者:福州晚报 网友评论
 


  房价涨了,卖方觉得售价太低,于是单方毁约。双方闹上法庭后,根据当初合同的约定,两级法院根据不同理解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调解。

  房价涨了卖方反悔

  去年11月28日,杨女士与魏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杨女士将鼓楼区福飞南路宏杰花园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以45万元价格卖给魏女士。

  根据约定,魏女士在签协议当日,付给杨女士购房定金5万元。双方还约定,待杨女士产权证办妥后3日内,双方进行交易、更名过户。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

  但因种种原因,双方交房拖延了数月,产权证也没能顺利过户。这期间,福州房价上涨不少,杨女士遂与魏女士协商加价,遭拒后单方决定,那套房子不卖了。

  合同约定不对等一审判赔5万元违约金

  魏女士于是将杨女士告上鼓楼区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违约,原告也同意解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原告违约,赔付违约金5万元,如果被告违约,要赔付违约金10万元,这种约定不对等。

  并且,法院调查认为,原告在付了5万元定金后,并未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签约后被告在短时间内反悔,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高于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告要求降低违约金的要求法院予以准许。

  今年9月,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并返还定金5万元。

  终审调解违约金要给7万元

  一审后,魏女士不服,又上诉到福州市中院。

  今年11月,考虑到福州房价确实上涨等各方因素,市中院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杨女士应于调解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魏女士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

编辑: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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