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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定金到手客户经理跑了 中介还钱给客户
2007-7-16 8:26:06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毛小春 网友评论
 

  法院判定由中介公司对分店缺乏有效管理,应还钱给客户

  福州人黄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一家分店内签订购房合同后,当场向分店客户经理陈某付了5万元定金。不久,某中介公司打电话通知黄某,称陈某携款离开公司,要黄某向陈某个人追讨定金。黄某将某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鼓楼法院判定由某中介公司返还黄某5万元。

  去年12月,黄某到某中介公司湖前分店委托购房。16日,经分店经理陈某介绍,黄某准备购买鼓楼区五凤街道某小区一套单元房。次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黄某当场付给分店经理陈某定金5万元,陈某则出具了盖有某中介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定金收条。

  19日下午,某中介公司就电话告知黄某,称陈某已携款离开公司,黄某付的定金应向陈某个人追讨。双方向警方报案,但均没立案。此后,黄某多次向中介公司追讨定金无果。双方遂对簿公堂。

  法院受理后鉴定,陈某在定金收据上盖的章是伪造的。某中介公司辩称,陈某涉嫌私刻公章诈骗,依法应中止民事审理,移送警方立案侦查,民事责任由陈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某中介公司的经理,其以公司名义在公司经营场所内对外开展中介活动,使黄某在店内签合同并付定金,这些行为是在分店众多员工均在场情况下进行的。尽管陈某私刻公章,但不能将此归咎为黄某的疏忽。法院认为黄某在签合同过程中无过失。相反,某中介公司对分店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应返还黄某5万元定金。

编辑: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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