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先生与张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朱先生名下的一处住房卖给张某,张某缴纳了一万元定金,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朱先生将房屋交付,张某入住该房屋。后因为房价上涨过快,朱先生不想将该房屋卖给张某,于是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双方交涉过程中,朱先生并没有向张某发过相关要求解除合同的文件,也没有书面声明。张某多次与朱先生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朱先生将该房屋强制过户到张某名下。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卖方在签订合同后往往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如果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买方已经实际入住,并且买方无根本违约,而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意向,却没有发出相关的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时,买方察觉到卖方就是故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此种条件下,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强制履行。但是,此种强制履行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方能采取。 编辑:于小雷 |